理論上,行政強制可以分為三類:壹是代為履行:代為履行是指行政行為為相對人設定了義務,可以由他人履行。相對人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代為履行,相關費用由義務人承擔。。第二,執行的罰則:如果義務人不履行行政行為所設定的義務,行政機關將處以壹定的金錢給付義務,以督促義務人履行義務。代為履行和執行的罰金屬於間接強制。第三,直接強制:當代義務人履行或執行的違約金不能達到目的或不適當,或因情況緊急而來不及使用間接強制時,行政機關為實現義務,直接對義務人的人身和財產施加強力。直接脅迫包括:①直接脅迫人身,如強制拘留;(2)直接脅迫行為,如強制停產停業;(3)直接脅迫財產,如強制轉移。換句話說,直接強制的目的是為了達到行政相對人的義務人是壹種義務的狀態。比如,壹個人建了違章建築,行政機關要限期拆除。但他就是不打開。行政機關可以1找壹家專門做房屋拆遷的公司,當然要付給對方報酬。(為表演而表演)2。每天罰款5000元,看妳拆不拆(執行刑罰)3。行政機關自己做,妳不去商量,相對人不需要交費,因為是行政機關在做公務。(直接脅迫)2。有些不作為的義務可以代為履行,有些如強占他人土地,則應直接強制返還土地。3.常見的直接強制形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的強制傳喚、拘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的強制服役,《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中的強制收繳,《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中的強制收購,《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條例》中的強制購買。《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中的強制結匯,《行政處罰法》中的強制拍賣,《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中的強制出售,《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中的強制轉讓,《國有企業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中的強制扣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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