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國社會主義立法的基本原則:
1.憲法原則:憲法是所有法律的法律,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是全面規定國家性質、社會經濟和政治制度、國家權力的總任務、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等根本性、全局性關系或事項的根本法。
2.法治原則:經濟上的市場化,政治上的法治化,是現代社會區別於以往社會的顯著標誌。兩者都需要法治的推動和保障。因此,現代社會更顯著的標誌在於要求建設法治國家,實現國家生活的法治化和法治生活的現代化。
3.民主原則:在立法中遵循民主原則,以立法的形式充分體現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使人民真正成為立法的主人,是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的重要體現。
4.科學性原則:堅持立法的科學性原則,即實現立法的科學化和現代化。
二、我國現行的立法監督方法如下:
1,改變或者撤銷政府制定的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2、聽取和審議政府工作報告;
3、審查和批準政府的國民經濟計劃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決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
4、對政府機構及其主要領導的詢問和質詢;
5、視察和檢查政府工作;
6、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
7、罷免或撤銷相關人員;
8、受理人民群眾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投訴、申訴、舉報和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九條、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自治區單行條例公布後,應當及時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站、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網站和在本行政區域內發行的報紙上公布。在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文本為標準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