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四十八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另行轉讓給他人。?
中標人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要、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不得再次分包。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分包人對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三條
在確定中標人之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第四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標意見承擔個人責任。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泄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其他與評標有關的信息。
第四十五條
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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