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按照規定,應當提出執行異議。當事人提出的執行異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有關當事人。案件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作出撤銷或者更正的裁定。經審查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
申請執行的信息:
1,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執行申請書應當加蓋公章;申請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執行申請書應當由本人簽名或者按手印。強制執行申請書不得用圓珠筆或者復印件書寫;
2.證明申請執行人主體資格的材料復印件。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壹並提供委托代理材料;
3.有強制執行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正本壹份,副本二份;
4.被申請人財產線索清單及被執行人的地址和聯系方式。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提交保全措施民事裁定書副本。
綜上所述,執行異議需要由立案庭立案。因為按照規定,應當提出執行異議。當事人提出的執行異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有關當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