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終審判決和裁定是指結束審判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在中國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
2.終審裁定後不能上訴,但可以申請重申。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實行兩審終審,兩審終審是指壹個案件經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後終結的制度。對於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裁定,即使當事人不服,也不得再次上訴,人民檢察院也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序提出抗訴;
3.終審判決是指法院對案件的最終判決。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審為終審。最高人民法院壹審終審;
4.如果對壹審法院的判決不服,可以向上壹級法院上訴,啟動二審程序。二審判決是終審判決,當事人不得再次上訴。如果對二審判決有異議,認為存在程序和實體錯誤,可以啟動再審,我國稱之為審判監督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有三種方式:當事人申請再審、法院決定再審、檢察院抗訴再審。
綜上所述,終審判決是指終審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在實行二審終審制的國家,法院二審或最高法院壹審的判決或裁定為終審。在三審終審制的國家,法院三審或最高法院壹審的判決或裁定為終審。中國實行四級審制,即二審終審制。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對其受理的第二審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對其受理的第壹審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
終審時作出的判決和裁定,除死刑案件外,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其授權的高級人民法院核準。壹經宣布,即具有法律效力並應予以執行。不得再按上訴程序提出上訴或抗訴。如果發現終審判決確有錯誤,必須按照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刑事裁定主要用於解決訴訟中的程序問題,以及減刑、假釋、駁回自訴等實體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204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如果不符合本法的要求,裁定駁回申請。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審判,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壹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再審,或者由原審人民法院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