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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申請法律職業資格有哪些相關規定?

答:考生達到2011國家司法考試合格分數線的,應當在20116日起15日內向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戶籍在報名資格放寬地區的申請人,符合放寬合格分數線條件,申請異地報名的,應當在12 16之日起7日內,到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確認報名材料轉戶籍所在地,向戶籍所在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2012年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達到合格分數線的,在取得畢業證書後,向其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體時間和方式另行通知。

通過內地國家司法考試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地區的居民,應當向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在港澳考區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考生,應當向司法部委托的內地駐港澳機構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居住在臺灣省地區的居民,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可以在2011收到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書後,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頒發《臺北市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材料。

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如實填寫2011國家司法考試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今年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

(2)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符合放寬報名資格、放寬合格分數線條件的申請人,需提供本人戶口簿(核實後退回)及復印件。

(三)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原件(經審核後退回)及復印件。

持有港澳臺或國外高等院校畢業證書(學位)者,須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證明。

(4)近期同壹底片2寸(46mm×32mm)免冠照片3張。

(五)司法行政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經審查符合授予條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職業資格,並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司法行政機關不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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