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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的司法解釋

徇私枉法罪的司法解釋如下: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使明知自己無罪的人受到追訴,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有罪的人不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的行為。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客觀上講是刑事訴訟中徇私枉法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主觀上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條司法工作人員在刑事審判活動中,徇私枉法,使明知自己無罪的人被起訴,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有罪的人不受起訴,或者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案件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瀆職犯罪的判決、裁定,執行濫用職權罪的判決、裁定。在判決、裁定執行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他人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以受賄罪實施前三款行為,同時構成《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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