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公民身體受到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受害人因人身傷害、因誤工減少收入而發生的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費用等。營養費的確定依據,壹方面是受害人的殘疾情況,另壹方面是參考醫療機構的意見。鑒於目前我國大部分地區經濟不發達,生活水平較低,營養費的標準不像其他補償項目那樣具體,比較抽象,營養費的支付壹般不宜過高。
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四條解釋:營養費標準及計算第二十四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的殘疾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對於是否需要賠償受害人營養費用的解釋,要看受害人受傷或者殘疾的具體情況。壹般來說,受害者可以要求賠償營養費:(1)受害者是年輕的、年老的,或者受重傷或特殊損傷部位的;(二)因手術或重大疾病住院治療後,處於恢復期的;(3)非手術或非危重病恢復期,但治療醫院建議添加特殊營養。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和對被害人殘疾、恢復情況的核實情況,確認被害人確實需要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或者恢復身體功能的,再決定酌情補償營養費用。
需要註意的是,人民法院對醫療機構的意見僅供參考,不壹定要以醫療機構的意見為準。賠償義務人對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有異議的,能夠證明受害人不需要營養費以及醫療機構出具意見時提出的營養費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將根據證據規則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