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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刑法上的認識錯誤?

刑法中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的法律性質和事實的誤解。這是犯罪主觀方面的壹個特殊問題,主要是解決行為人主觀上對其行為的法律手工藝品和事實有誤解時的刑事責任。

刑法中的認識錯誤可分為兩類:法律認識錯誤和事實認識錯誤。

法律誤解

所謂法律誤解,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法律性質有不正確的認識。行為的違法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壹。具體來說,有以下幾種情況:

1,壹個行為在刑法上不認為是犯罪,但是行為人因為誤解法律而認為是犯罪。

2.行為人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實際上是刑法禁止的犯罪行為。

3.行為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在犯罪性質和刑罰輕重上有不正確的認識。

(二)事實上的理解錯誤

所謂事實誤解,是指行為人在行為時對事實的不正確理解。行為人對犯罪對象和犯罪客觀事實的認識是本罪的重要內容。具體而言,這包括以下內容:

1,行為人對目標的錯誤認識,即行為人對其行為所指向的事物的性質和類型的錯誤認識。這個問題比較復雜。如果行為人不知道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比如誤殺人,應根據實際情況構成過失犯罪或意外事故;如果行為人對犯罪對象的認識有錯誤,但對犯罪對象的認識沒有錯誤,比如他錯殺了人,對形式責任沒有任何影響;如果行為人對犯罪對象的類型有認識錯誤,則按照行為人主觀上知道的對象類型定罪。

2、行為人對犯罪手段的錯誤認識,即行為人對其所選擇的犯罪手段的性質的錯誤認識。這種情況不影響該罪的成立。但由於死亡結果沒有發生,行為人只承擔犯罪未遂的刑事責任。

3、行為人對因果關系的錯誤認識,即行為人對其行為與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實際發展有錯誤的認識,仍然按照主客體壹致的原則對待行為人。

4.行為錯誤。這意味著行為人實施某種危害行為時,由於客觀條件的限制,結果不是行為人所預期的,行為人壹般仍要承擔未遂的刑事責任。嚴格來說,行為錯誤不屬於認知錯誤,但是因為它和認知錯誤在概念上有很多相似之處,所以我們壹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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