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醫療機構過錯情形的推定
因下列情形之壹造成患者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醫療規範的;
(二)隱瞞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的;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的。屬於這三種情況的,不需要通過司法鑒定,法院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醫療機構要證明自己的行為不構成醫療過錯,醫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後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就需要提供反證。當然,需要患者證明醫療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相關醫療規範,偽造或者篡改病歷。
二、醫療機構從業人員分為幾類。
(1)醫療機構從業人員分為六類,即:
1,管理人員;
2.醫師;
3.護士;
4.制藥技術人員;
5.醫療技術人員;
6.其他人員。醫療機構是依照法定程序設立的從事疾病診斷和治療的衛生機構的總稱。
(二)設置醫療機構的條件是:
1,醫療機構設置審批;
2.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3.有合適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資金、設施、設備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5.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6.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醫療機構需要履行的說明義務的書寫範圍。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開展的無創、低風險的醫療活動或護理活動,如常規檢查、常用藥物的使用、患者的肢體運動等。,不需要復雜的知情同意。對於特殊醫療活動,需要取得患者的書面同意,如外科手術、侵入性手術、實驗性或其他危險性醫療幹預措施,如手術知情同意書、術前麻醉風險評估及知情同意記錄、氣管插管同意書、預防性抗凝或溶栓知情同意書、高值醫用耗材使用知情選擇同意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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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221條:醫務人員未盡到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醫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