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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中的模擬審判案例探析

朱長谷訴重慶市涪陵區公安局行政訴訟案(上訴案)。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

渝三中律師事務所終字(2008)35號

上訴人(壹審原告)朱長谷。

委托代理人:王路軍,重慶萬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壹審被告)重慶市涪陵區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馬,,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瓊,重慶市涪陵區公安局法制處副處長。

被上訴人(壹審第三人)王紹南(原名王紹南)。

委托代理人:於江華,重慶江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朱長谷訴重慶市涪陵區公安局治安行政處罰壹案,不服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於2008年5月26日作出的(2008)涪興子楚第12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08年7月65438+5月受理此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重慶市涪陵區百裏煤礦負責人王紹南於2008年6月5日向重慶市涪陵區公安局治安支隊11報案。重慶市涪陵區公安分局接報後,於2008年6月65438+10月21日以聚眾擾亂單位秩序罪立案登記;經調查核實,於2008年2月14日向被告人朱長谷告知了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2008年2月18日,重慶市涪陵區公安局作出(2008)77號《治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重慶市涪陵區山窩鄉新立村二社社長朱長谷於2008年6月65438+10月05日上午組織50余名村民到白濤鎮柏林村壹社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1 (1)款規定,我局決定對朱長谷行政拘留15日。朱長谷不服處罰決定,於2008年3月26日以處罰決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為由提起行政訴訟。2008年4月23日,重慶市涪陵區公安局在壹審訴訟過程中,以福公(治)字[2008]77號作出的《治安行政處罰決定書》適用法律錯誤為由,作出撤銷對朱昌谷行政處罰的決定,決定撤銷對朱昌谷的決定。朱長谷未執行完畢的5日行政拘留不再執行。朱長谷沒有撤回起訴。壹審法院認為,在壹審訴訟過程中,壹審被告發現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有錯誤,自願更正並撤銷該決定,符合法律規定。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決定》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被告由重慶市涪陵區公安局判決確認。案件受理費50元,由壹審被告重慶市涪陵區公安局負擔。朱長谷以壹審判決未確認實際羈押天數、所列第三人身份不明、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為由,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壹審判決。

壹審法院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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