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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合同所依據的法律

法律主觀性:

《民法典》第667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第六百七十條貸款的利息不得提前從本金中扣除。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按實際貸款金額歸還貸款並計算利息。第六百七十壹條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提供貸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借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催收貸款的,應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支付利息。第六百七十二條貸款人可以按照約定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借款人應按約定定期向貸款人提供相關財務會計報表或其他資料。第六百七十三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者解除合同。雙方簽訂借款合同更為嚴謹,因為在借款合同中,雙方可以對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利息、違約責任、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擔保期限、合同簽訂和履行地點,甚至發生糾紛時的管轄法院等作出具體約定。但實踐中常見的情況是,出借人只能提供借條、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有的甚至沒有上述憑證。此時,音頻、視頻、微信、QQ聊天記錄、電子郵件甚至證人證言往往成為律師收集的關鍵證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壹種實踐合同,要求借貸雙方對自己的意思表示壹致,但也有壹定的實踐行為——交付標的物,如現金、票據等。被告提出借款行為未實際發生的抗辯,並作出合理解釋的,法院將審查借款金額、款項交付情況、當事人經濟能力、當地或當事人間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核實借款事實是否發生。在實踐中,尤其是借款金額巨大的情況下,如果出借人不能提供銀行轉賬記錄等證據證明借款金額已經支付,僅憑壹張借條和借條敗訴的風險極大。實踐合同是指當事人實際履行義務時才成立的合同。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另壹方不得依據合同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已經造成信賴利益損失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借款合同有兩種:第壹種是與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這種合同壹般是金融機構為方便多次使用而擬定的格式條款,經雙方簽字蓋章後成立);二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了保護出借人的利益,該合同在出借人將借款資金轉入借款人賬戶或交付現金時成立)。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67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貸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668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669條

訂立借款合同時,借款人應按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貸款有關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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