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條款是部分經營者為逃避法律義務、減輕自身責任而單方面制定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或行業慣例,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嚴重侵害了群眾的利益。
“霸王條款”經常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行業管理等形式出現。,並具有五個特點:
壹是減輕或者免除責任,逃避經營者的義務。
二是違反法律擅自擴大經營者權限。
三是排除和剝奪消費者的權利。
四是權利義務不對等,任意加重消費者責任。
五是用模糊條款控制最終解釋權。
2065438+2005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表示,餐飲行業的“不得自帶酒水”和“包間最低消費”屬於服務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消費者在餐飲經營者提供服務時遇到霸王條款糾紛,可以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維護自身權益。2018全國人大、全國人大政府工作報告指出,“對各種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要依法懲處,絕不姑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先簽收再驗貨”、“不準自帶酒水”、“特價和促銷品不退”其實都是霸王條款,遇到投訴果斷處理。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和利用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根據《民法典》,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格式條款無效:
(壹)本法第壹部分第六章第三節和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無效的;
(二)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者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
(3)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