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現行的刑罰規則。
制定於康熙十九年,後被編入正統法。原文丟失,古今圖書收藏只保留本例目錄。
②《帝國吏部條例》
雍正十二年編,乾隆、嘉慶、光緒不斷修訂。其主要內容是各部的職位、官員的選拔和等級、對各部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則,具有行政法規的性質。
(3)帝王家庭劃分的規則。
《甘龍》編制了四十壹年,定制了五年。從乾隆四十壹年到同治四年,修改了14次。主要內容分為戶籍、田賦、倉儲、保管、運糧、鹽法、出勤、錢法、關稅、俸祿、俸祿、雜費等類別,類似於經濟法規。
(4)詹姆斯國王的禮儀規則
嘉慶九年(1804)編,道興二十四年(1844)增編,分為儀制、祠祀、主客、精食四類,是關於國家禮儀的行政法規。
⑤詹姆斯國王對中央政府的審查。
康熙十壹年,兵部編。雍正、乾隆、嘉慶、道光四朝修訂。主要內容是武陟的品級、升遷、軍務。嘉慶按內容分為八旗規、綠營規、刑規三類,具有軍法性質。
⑥《欽定工業部規章》
它編纂於乾隆十四年,嘉慶、光緒年間修訂。主要內容與騎乘、禮儀、軍事裝備的制作有關。光緒分為餐飲、船政、河防、水利、兵種等。
⑦《範麗元規》
歷番院是清代主管蒙、回、藏事務的機構。所謂“掌管外藩法令,控制其貴族,參加朝廷定期會議,懲治之”(《光緒匯典》卷六十三)也是掌管壹些屬於國家和對外交往的事務。康熙二十六年制定《範麗元規》,乾隆、嘉慶、道光、光緒四朝更新,是專門適用於蒙古人的法律。由於袁還負責與俄國的談判,俄國的情況也就規定在此例中。光緒三十二年(1906),官制改革,範麗元改範麗部,範麗元規相應改為範麗部規。《範麗元律》確立了蒙回行政體制,加強了這壹地區的司法管轄,有利於清朝統壹的多民族國家的鞏固。
⑧兵部監捕規則。
順治三年為了維護封建農奴制,制定了懲罰其逃亡奴隸的法律。所有“逃亡者”將被鞭打100下,並歸還給他們的主人。而窩藏、藏匿“逃犯”者,則受到懲罰,其財產被沒收,並被牽連到鄰村,每人壹條100的皮鞭,而逃之夭夭。順治為了抓捕其“逃犯”,設立了長達十年的特別督察署,隸屬於兵部。“監捕規則”使用不均,引起社會動蕩,導致“流民越多”,迫使清政府不得不承認“若法嚴令禁止,則無同情,流民仍多”(《清世祖實錄》卷八十八)。因此,康熙十五年修訂了《監捕法》,放寬了“逃人”的法律,使主人免於死亡,並限制了奴婢的買賣和虐待。康熙三十八年,巡撫緝捕署改為巡撫緝捕署,隸屬刑部。乾隆以後,廢止了《監督逮捕條例》,修改了有關規定,附在刑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