獵捕國家保護動物的量刑標準如下:
1,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進行狩獵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下是壹些國家的受保護動物列表:
1.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大熊貓、金絲猴、華南虎、東北虎、雪豹、金錢豹、野馬、黑麂、水獺、林麝、大鯢、鱘魚等。
2.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金雕、白鶴、紅鸛、白鸛、丹頂鶴、黑頸鶴、白尾海雕、海燕、海豚、小天鵝、黃喉水貂、穿山甲、獾等。
3.禁止捕殺的野生動物:禿鷹、鯊魚、中華鱘、鯨魚、海豹、海獅、鱷魚等。
綜上,國家壹級保護動物依據《野生動物保護法》分類。《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九條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分為壹級保護動物和二級保護動物兩種,並對其保護措施作出相關規定,但法律地位是相同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壹條
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狩獵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律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在野外環境中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八條
禁止出售、收購、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
因科學研究、人工飼養、公共展覽、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部門批準,並按照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誌,確保可追溯,但國務院對批準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