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
壹、申報條件:
1.雙方是合法登記的夫妻;
2.雙方離婚完全是自願的;
3.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雙方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
5.壹方或雙方戶籍為當地轄區常住戶口;
6.雙方必須同時向婚姻登記處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當事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必須合法、完整、真實、有效。
二、搬運材料:
1.賬本;
2.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
4.離婚協議。(協議應當載明雙方離婚意願的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券處理等事項的壹致意見;
5.兩張背景顏色相同、正面免冠的兩寸單張照片。
三。程序:
1.雙方提出書面離婚申請,出示證件;
2.雙方就家庭財產處置、子女撫養、父母贍養、債權債務等問題達成書面協議;
3.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和《離婚協議書》;
4.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和婚姻登記證辦理單,登記機關審核;
5.去拿離婚證。
四、收集程序:
(壹)受理申請離婚登記的夫妻提出的申請,審核其應當提交的法律文書;
(二)婚姻登記機關明確告知申請離婚登記的夫妻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登記條件的;
(三)詢問離婚協議的內容和意願是否壹致,如有異議,應再次協商達成協議;
(四)詢問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債務處理有無異議,如有,應重新約定;
(五)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指紋;
(六)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宣讀《申請離婚登記聲明》,填寫《離婚登記處理單》。
動詞 (verb的縮寫)分發步驟:
(壹)重新核實雙方姓名、出生日期和離婚意願;
(二)婚姻登記員在領取離婚證後告知其雙方的法律關系、與子女的關系及各自的義務;
(三)在《離婚登記表》上簽名或按指印。本欄目必須由當事人自行辦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四)註銷雙方結婚證,發放離婚證;
(五)宣布解除夫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