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空
屬於國家主權的國家的領土和領海。
在20世紀以前,關於國家對領土和領海是否擁有完全的主權,有四種不同的意見:
(1)認為整個空間都是自由的,不能被占用,國家對其領土沒有主權。②認為距離地面壹定高度以下的空間是空域,在此之上是公共空間,像公海壹樣完全自由,不屬於任何國家。(3)承認國家對領空的主權,但條件是允許外國飛機無害通過(見領海)。④認為國家對領海和領空擁有完全的主權。
第壹次世界大戰期間,飛機開始成為戰爭工具。無論是交戰國還是中立國,都禁止外國飛機未經許可飛越其領土。前者旨在鞏固國防,後者旨在保護中立。在國內立法方面,壹些國家制定法律對其領土行使管轄權,另壹些國家將某些地區上空的空域指定為禁區,外國飛機不得飛入。
第壹次世界大戰後,1919在巴黎生效的《巴黎航空公約》是第壹個關於航空立法的國際條約。該條約承認“每個國家對其領土上的空氣空間擁有完全和專屬的主權”。同時,締約雙方承諾在和平時期給予對方無害通過的自由。1944年在芝加哥締結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沿用了《巴黎航空公約》的原則,但隨著人造衛星的發射,外空法律制度逐漸形成,壹國的空中主權(即空氣空間)僅限於空氣空間,不能延伸到外空的法律原則在國際上越來越被接受(見外空)。
1944年在芝加哥締結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取代了《巴黎航空公約》,制定了壹系列有關國際民用航空活動的原則和規定。同時,還締結了《國際航空運輸協定》和《國際航空服務過境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74年承認《芝加哥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同年當選為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成員。同時,它還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與許多國家締結了雙邊協定,以促進國際民航的發展。由劉洪平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