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的,因為原國家土地管理局規定,超過20年的,壹般會認定土地歸現使用者所有。
如果侵權行為繼續,訴訟時效從侵權行為結束時起算,土地屬於物權,所以即使過了20年也仍然在訴訟時效保護期內。但如果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發生土地權屬糾紛,因為原國家土地管理局規定,超過20年的,壹般會認定土地屬於現在的使用者。還有壹個關於土地所有權的爭議,必須由政府處理後才能提起訴訟。
占用土地的補償標準如下:
1。征用耕地、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計算(下同);
2。征用魚塘、荷塘、農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3。征用薪山、灘塗、水塘、蘆葦塘等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
4。征用宅基地按相鄰耕地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搬遷重建的,不再補償原宅基地;
5。征用無收入的非耕地壹般不予補償。
6。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地平均每畝補償654.38+0.5萬元。
7。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每畝水田平均補償9。9萬元平均每畝菜地補償15。6萬元。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