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制的公司功能:
無限責任是指無限的償還責任,即投資者對企業的債務不受其所投資本的限制。當企業債務分攤到他名下的份額超過他已投入的資本時,他將在投入的原始資本之外,以他的其他財產繼續承擔債務。比如壹個人投入企業的資本為65438+萬元,分配給他的企業債務份額為15萬元。如果是有限責任股東,只能以65438+萬元承擔責任,其他債務依法免除;在無限責任的情況下,他除了投入企業的65438+萬元外,還要拿出自己的5萬元來清償債務。如果他的其他所有財產都不足以清償債務,就只能依法申請破產保護,即由法院依法決定免除或延期其債務。
無限責任公司是建立在成員間相互信任基礎上的少數企業。其特點如下:組織程序相對簡單,不要求最低資本總額;公司經營得好不好,直接關系到每個股東的全部財產利益;所以股東會壹起工作,股東關系密切;公司信用度高,競爭力強。但是,股東投資風險大,責任重,出資難,出資轉讓有嚴格限制,不利於保護投資者利益。
無限的公司優勢:
(1)無限公司具有合夥制、組織簡單、法定最低人數少、股東關系密切、相互信任程度高等特點。不要求最低資本總額,不對外發行股票,公司對外關系簡單。
(2)無限公司有利於財富和人才的結合,即有利於財富多智慧少的人和財富少智慧多的人結合,形成經營成果好的公司。
(3)無限公司的股東承擔連帶責任,股東的出資不能隨便轉讓。所以股東們積極性很高,責任心很強,努力工作,同舟共濟。
(4)由於無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公司信用程度高,債權人的經濟利益可以得到保障。
無限公司劣勢:
(1)股東風險太大。壹旦公司破產,股東很可能會因為連帶無限的償還責任而血本無歸。
(2)籌集資本困難,因為公司股東人數有限,允許以智慧或信用出資,不要求最低資本。如果沒有財力雄厚的股東的配合,融資難度更大。
(3)股本轉讓困難。由於無限公司的股東承擔連帶責任,與誰合作關系到每壹個股東的切身利益。股東如欲轉讓其股本,必須取得全體股東的同意。所以無限公司的股本很難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訂)。
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