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體系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貨幣材料
貨幣材料是指法律規定為貨幣(功能貨幣)的材料。
貨幣材料是整個貨幣體系的基礎。
在金屬貨幣體系下,用不同的金屬作為貨幣材料,構成不同的貨幣本位。
比如,如果以白銀作為貨幣材料,貨幣本位就是銀本位制;決定了黃金作為貨幣材料,貨幣本位就是金本位制;確定金銀同時作為貨幣材料使用,貨幣本位是金銀雙本位制。
值得壹提的是,在目前的不兌現信用貨幣制度下,各國法律都沒有規定貨幣的材質。
(2)貨幣單位
貨幣單位,即指定貨幣單位的名稱和值。
貨幣單位的名稱就是貨幣單位的命名。例如,英國的貨幣單位命名為“磅”,美國的貨幣單位命名為“元”。
貨幣單位的價值是指貨幣單位中所包含的貨幣金屬的重量和成色。
在金屬貨幣制度下,重要的是確定貨幣單位的價值,重要的是確定貨幣單位的含金量;當黃金沒有貨幣化時,主要表現為決定或維持本國貨幣與其他貨幣之間的匯率,即匯率。
(三)記賬本位幣和補充貨幣的計提、鑄造和償付能力。
記賬本位幣,即主要貨幣,是壹國流通的基礎貨幣。
國家以法定形式確定本國記賬本位幣的價值,賦予其在市場上強制流通的能力,並以此作為商品和服務交換、債務和債權結算、會計核算的計量單位。
在金屬貨幣體系下,功能貨幣是全價值貨幣,即其名義價值(面額)與其實際價值(金屬價值)壹致。
功能貨幣不僅由國家以貨幣單位鑄造,也由公民自由鑄造。每個公民都有權將貨幣金屬送往國家鑄幣局鑄造功能貨幣,其數量不受限制。
記賬本位幣具有無限的法定償付能力,即無限的法定支付能力。無論付款金額多少,任何人不得拒絕接受。
同時,記賬本位幣也是所有交易的最後支付工具。對於市場上的交易,記賬本位幣是最後的支付工具,任何人不得要求換成其他貨幣進行支付。
次要貨幣,即輔助貨幣,低於主要貨幣的小貨幣。
壹般用賤金屬鑄造,賤金屬是壹種價值不足的貨幣。
代幣的票面價值(面額)高於其實際價值(金屬價值),鑄造代幣會賺取壹部分鑄幣收入。所以代幣采取有限鑄造制,即只能由國家鑄造,不允許公民自由鑄造。
這種貨幣的發行是為了流通和支付的方便。出於這壹目的,代幣在世界各國大多是有限的合法補償。在交易中,如果代幣的數量超過法律規定的數量,賣方或債權人可以拒絕接受代幣。
(四)貨幣發行準備金制度
貨幣發行準備制度是指需要使用某種金屬或幾種形式的資產作為貨幣發行的準備。
在金屬貨幣體系下,法律規定的貴金屬作為貨幣發行的準備。
現在世界各國都實行無現金信用貨幣流通制度。在非兌現信用貨幣流通體制下,各國的發行準備制度已經與貴金屬脫鉤。大部分國家用外匯資產做準備,也有國家用物資做準備。有些國家還采取直接將發行與壹國貨幣掛鉤的方式,如美元與英鎊掛鉤。
各國在儲備和資產比例上也有差異。目前各國貨幣發行儲備的構成壹般包括現金儲備和證券儲備。
現金儲備包括黃金、外匯等流動性資產,證券儲備包括短期商業票據、短期國庫券和政府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