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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談判的主題是什麽?

法律分析:1工資的協商主要包括工資標準和工資水平、工資制度、工資關系等。基層工會在與企業行政方面進行工資協商時應主要依靠以下法律規定:壹是關於工資原則的法律規定;二是關於工資標準的法律規定;三是關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參考因素。2.工作實踐和休息休假協商談判的主要內容包括國家有關工作時間的規定;不同崗位和工種的工作時間特點;關於縮短工作時間的規定;特殊情況下工作時間的計算;延長工作時間的工時計算;關於延長工作時間、每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和帶薪休假的規定。3.勞動安全衛生談判主要包括改善勞動條件;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勞保用品發放和員工體檢;企業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造成後果的賠償協商;對女工的特殊保護等。4 .保險待遇集體協商談判的主要內容包括保險待遇的範圍;保險和福利標準;保險資金的融資方式;福利待遇的標準和條件。

法律依據:《上海市集體合同條例》

第六條企業職工與企業就勞動關系相關事項進行集體協商時,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產生各自的協商代表和首席代表。協商代表的具體人數由雙方協商確定,但各方協商代表不得少於三人,企業協商代表不得多於職工。

第七條建立工會的企業,職工方協商代表由企業工會推選,建立女職工委員會的,應當有女協商代表。首席代表應當是工會的主要負責人。

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職工方協商代表由上級工會民主推薦,經本企業半數以上職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協商代表民主推薦。

企業協商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書面委托的人擔任。

根據實際需要,集體協商雙方可以聘請企業以外的專業人員作為本方協商代表,但人數不得超過本方協商代表人數的三分之壹。

集體談判雙方可以更換自己的談判代表。協商代表的更換應當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代表產生程序。

第八條協商代表履行協商代表職責的期限由被協商方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集體合同期限。集體協商未達成協議或者未簽訂集體合同的,協商代表履行代表職責的期限為自其成為協商代表之日起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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