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具備下列生效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真實,即要求行為人的內心意思是行為人自覺自願生成的,同時又與所表達的意思相壹致;
3.不違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即意思表示的內容與法律的強制性或者禁止性規範不沖突,不允許濫用法律的授權性或者任意性規範規避法律;
4、符合法律規定。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關系的行為,能夠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力。民事法律行為是行為的壹種類型,是最重要的行為形式,也是法律事實的最基本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三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的定義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第壹百三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可以根據兩個以上當事人的意思壹致成立,也可以單方成立。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按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成立。第壹百三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第壹百三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為人未經法律規定或者對方同意,不得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行為。第壹百三十七條對方意思表示生效的時間為對方知道其內容的時間。
非對話的意思表示到達對方時生效。數據電文形式的非對話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數據電文自進入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具體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