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責任的類型如下:
1,財產的返還,主要指原物的返還;
2.恢復原狀是指恢復權利被侵害前的原狀;
3、修理、更換、返工,是指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債務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4.違約金的支付是指違約發生後,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提前支付的與履行無關的款項;
5.損失賠償,包括補償性損害賠償和懲罰性損害賠償;
6、停止侵害,是應立即停止侵害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7、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是指行為人在侵權的影響範圍內消除不良後果,將受害人的名譽評價恢復到未受傷害的狀態;
8.賠禮道歉是指侵權人向受害人承認錯誤,表示歉意,請求受害人原諒;
9.繼續履行是指債務人為了實現債權,應當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義務;
10、排除障礙,是指行為人使權利人無法行使或者不能正常行使其財產權、人身權的行為,應當排除妨礙權利實現的障礙;
11.消除危險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及其管理的物體對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構成威脅,應當消除具有危險因素的行為或者物體。
綜上所述,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義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不利後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義務屬於違反民事義務。民事責任不僅是違反民事義務的法律後果,也是救濟民事權利損害的必要措施,是保護民事權利的直接手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職務侵權責任法定代表人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可以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要求賠償。
第七十條
法人解散後清算人解散的,除因合並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執行機關或決策機構的董事及其他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七十四條
法人分支機構及其承擔責任的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由分公司管理的物業承擔。不夠的,由法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