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政府投資項目變更規定

政府投資項目變更規定

法律分析:政府投資項目變更條例屬於政府應當公開的信息。工程變更的範圍和原則:

(壹)本意見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是指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合同項目任何工作的施工工藝、順序和時間的增加、減少、取消或變更;設計圖紙的修改;施工條件的變化;招標工程量清單錯項或漏項引起的合同條件變更或工程量增減等因素引起的工程合同價格變更。

(2)工程變更應堅持“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科學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工程變更的監督責任:

(壹)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是工程變更的第壹責任主體,應切實履行合同雙方的職責,加強工程變更管理。

(2)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要加強源頭管理,初步設計要達到相應的內容和深度要求,施工圖設計要達到按批準的投資估算進行限額設計,擇優選擇勘察、設計、造價咨詢等服務單位。

(三)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應根據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工程變更實施細則,在勘察、設計、施工、造價咨詢等招標文件中明確約定因前壹階段行為過錯導致後期工程變更的各方主要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

第十條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應當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處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予以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原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設立的機構或者內設組織依照法律法規以自己的名義履行行政職能的,該機構或者內設組織可以負責公開與履行行政職能有關的政府信息。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 * *由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公開。

第十壹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協調機制。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機關的,應當與相關機關協商確認,確保該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的準確性和壹致性。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應當在批準後公開。

第十二條行政機關編制並公布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及時更新。

  • 上一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七條是什麽?
  • 下一篇:中職生如何維護法律的權威?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