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族區域自治法》的頒布反映了各族人民的迫切要求。
中國是壹個多民族國家,正確處理民族關系是關系到國家命運和社會主義事業的重大問題。黨和國家處理民族關系的基本政策是民族區域自治。歷史實踐表明,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既能保障各少數民族自主管理內部事務的權利,又能保證各民族的團結和國家的統壹。這是解決中國民族問題的唯壹正確政策。為了落實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有必要制定相應的法律,加強民族區域自治的法制建設,這是我國歷史經驗的總結,也是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壹個重要方面。
1952年,中國制定了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在當時發揮了重要作用。現在,中國的民族關系和民族問題與當時大不相同,黨的民族政策也有了新的重大發展。《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已經不能適應現實的需要。新憲法對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作出了比以往憲法更加完善的規定,確立了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根本準則。然而,僅有憲法是不夠的。憲法的規定比較原則。只有將憲法精神具體化為明確的法律規範,才能方便人們遵守和執行。特別是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形勢下,如何更好地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民族自治機關如何自主地管理當地的經濟、財政、文化、教育等事務,成為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如果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人們就難以全面正確地理解和實施民族自治權,就難以正確解決與自治權相關的矛盾,民族自治權也就缺乏應有的保障。
黨的十壹屆三中全會以來,黨和國家高度重視民族立法。經過幾年的起草和修改,《民族區域自治法》現已正式頒布。這部法律以憲法為基礎,以四項基本原則為指導,從中國民族關系的現狀、問題和任務出發,對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作出了全面而具體的規定。適應了當前的客觀需要。它的頒布實施,將對民族關系和民族工作的新發展,對促進民族自治地方的發展和全國的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產生重大而積極的作用。
(2)
民族區域自治法分為前言、總則和分則三個部分。前言簡要闡述了中國民族區域自治的精神實質和基本原則;確認了過去30年在這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提出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必須貫徹的原則;指出了今後解決中國民族問題的任務和目標。總則規定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問題,是這部法律的總綱。在這壹小節中,這些基本問題在五章中詳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