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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判決書有錯誤怎麽辦?

其實只要是人工做的工作,絕對不可能是零誤差的。即使是嚴格的司法審判,也有可能出現部分發出去的判決書有誤的情況。這種錯誤並不意味著判斷結果甚至編碼錯誤是不允許的。判決存在錯誤,當事人對判決不滿意。那麽,出具的判決書有錯誤怎麽辦?1.出具的判決書有錯誤怎麽辦?在現行法律中,當判決中的法律文書存在書寫錯誤、計算錯誤、訴訟費用遺漏、計算錯誤等涉及筆誤時,法院可以通過免上訴裁定予以糾正(《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四條第七款、第二款第壹項,《民事訴訟解釋》第二百四十五條)。法官在宣告或者送達判決書後,發現書寫錯誤嚴重的,應當收回判決書,並通過校對、重新制作判決書或者作出裁定書等方式予以更正(《法官行為規範》第五十四條)。這樣,對於形式上的錯誤,現行法律已經明確建立了糾正和裁定制度,並且由於規則長期不變,也形成了相對穩定的慣例。至於如何在這個基本規則的基礎上判斷筆誤的內涵和外延,如何具體安排糾錯的程序,還需要進壹步說明。2.法院判決不公平怎麽辦?如不服壹審判決,可在上訴期內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如果上訴期限已過,可以申請再審,也可以向檢察院提出抗訴。《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壹百九十九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壹)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3.法院壹審和再審的時限是什麽?《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告判決,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自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兩個月以內審結上訴、抗訴案件。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其中提到法院要立即收回,改正錯誤問題後再補發。但由於這壹錯誤判決給當事人造成了實際損失,在民事錯判賠償這壹領域還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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