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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關於監獄巡回檢查的規定

法律分析:1。人民檢察院組成巡回檢查組,對監獄進行巡回檢查。巡回檢察組成員不得少於三人,進入監獄開展工作不得少於兩人。巡回檢察組主辦的檢察官壹般是我院主管刑事執行檢察工作的檢察官;檢察長、副檢察長參加巡回檢查時,為檢察長、副檢察長。

2.巡回檢查的內容包括: (壹)監獄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刑罰執行情況,重點檢查罪犯教育改造、刑罰變更執行和安全活動監督情況;(二)派駐監獄檢察院的檢察官工作。

3、根據監獄刑罰執行、監獄管理、教育改造和執法活動的需要,應進行例行巡回檢查。對同壹監獄進行日常巡回檢查,巡回檢查組主辦的檢察官應當輪換,成員可以隨機組成。例行巡視檢查時間壹般不少於五個工作日,每二至三個月進行壹次,也可根據工作需要隨時進行。

4、針對巡回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調查核實後,根據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壹)發現輕微違法行為、工作漏洞和安全隱患的,向監獄提出口頭糾正意見或者檢察建議,並記錄在案;

(二)發現嚴重違法或者存在壹些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可能導致執法不公和重大事故的,依法向監獄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或者檢察建議書,指定專人督促糾正。

監獄在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或者《檢察建議書》後十五日內仍未糾正、采納或者答復意見的,應當及時向省級人民檢察院報告,由省級人民檢察院建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督促糾正。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關於巡視監獄的規定》

第壹條為了規範監獄檢察工作,進壹步增強法律監督的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人民檢察院對監獄進行巡視,是為了保證刑罰執行中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保障罪犯的合法權益,維護監管秩序的穩定,糾正和防止冤假錯案,促進監獄改造質量的提高,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第三條人民檢察院在監獄巡回檢察中實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實行權責統壹的審判權運行機制。

第四條人民檢察院巡視監獄,分工負責,與刑罰執行機關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維護國家法制統壹和刑罰執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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