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巡回檢查的內容包括: (壹)監獄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刑罰執行情況,重點檢查罪犯教育改造、刑罰變更執行和安全活動監督情況;(二)派駐監獄檢察院的檢察官工作。
3、根據監獄刑罰執行、監獄管理、教育改造和執法活動的需要,應進行例行巡回檢查。對同壹監獄進行日常巡回檢查,巡回檢查組主辦的檢察官應當輪換,成員可以隨機組成。例行巡視檢查時間壹般不少於五個工作日,每二至三個月進行壹次,也可根據工作需要隨時進行。
4、針對巡回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調查核實後,根據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壹)發現輕微違法行為、工作漏洞和安全隱患的,向監獄提出口頭糾正意見或者檢察建議,並記錄在案;
(二)發現嚴重違法或者存在壹些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可能導致執法不公和重大事故的,依法向監獄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或者檢察建議書,指定專人督促糾正。
監獄在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或者《檢察建議書》後十五日內仍未糾正、采納或者答復意見的,應當及時向省級人民檢察院報告,由省級人民檢察院建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督促糾正。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關於巡視監獄的規定》
第壹條為了規範監獄檢察工作,進壹步增強法律監督的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人民檢察院對監獄進行巡視,是為了保證刑罰執行中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保障罪犯的合法權益,維護監管秩序的穩定,糾正和防止冤假錯案,促進監獄改造質量的提高,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第三條人民檢察院在監獄巡回檢察中實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實行權責統壹的審判權運行機制。
第四條人民檢察院巡視監獄,分工負責,與刑罰執行機關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維護國家法制統壹和刑罰執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