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是為了規範政府采購,提高政府采購資金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而制定的法律。
2002年6月29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 8月31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等五部法律。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政府采購采取以下方式:
公開招標;
(二)招標;
(3)競爭性談判;
(4)單壹來源采購;
(5)詢問;
(六)國務院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應當是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
第二十七條采購貨物或者服務應當公開招標,具體金額標準,屬於中央預算內政府采購項目的,由國務院規定;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經設區的市或者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第二十八條采購人不得將應當公開招標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拆分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第二十九條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進行招標采購:
(壹)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商處采購;
(二)公開招標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值的比重較大。
第三十條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進行競爭性談判采購:
(壹)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新的招標無法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特殊,無法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迫切需求的;
(四)總價無法預先計算。
第三十壹條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實行單壹來源采購:
(a)只能從單壹供應商處購買;
(2)由於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無法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
(3)需要保證原采購項目或配套服務要求的壹致性,需要繼續向原供應商采購,追加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
第三十二條貨物規格標準統壹、現貨供應充足、價格變動較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依照本法進行詢價采購。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