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和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後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根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照公共租賃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中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2.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印花稅免征。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根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以按照公共租賃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中涉及的印花稅。
3.由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的,免征契稅和印花稅;免征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雙方簽訂租賃協議所涉及的印花稅。
4.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增值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5.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捐贈房屋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捐贈支出在年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6.經營性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和房產稅。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和其他住房經營收入應分別核算。不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營業稅和房產稅的優惠政策。
7.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共租賃住房,是指已納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政府批準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按照各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和建保[2010]87號文件進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不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8.以上政策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執行期限暫定三年。政策到期後,將根據公租房建設和運營情況完善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