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遼寧省盤錦市征收農民集體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以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為基準,按以下系數調整:建設用地1.0;未利用地0.8。
三是建設項目和地質勘探臨時使用集體土地或國有農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年按被征用地區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的15%補償。
四。本次調整提高被征用地區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未調整補償標準。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按現行文件執行。
五、各縣政府、遼東灣新區管委會要加強政策宣傳和解釋,妥善解決執行中的相關問題,確保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的順利實施。
遼寧省盤錦市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自2020年6月65438+10月1執行。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方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