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止養犬區以外的其他區域養犬,必須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領取《只準養犬證》後方可飼養。第四條經批準飼養的犬只必須圈養或者圈養。禁止攜犬進入公共場所(雜技犬除外)。所有獲準養犬的,犬主必須聽從當地獸醫防疫部門的安排,並定期將犬只集中在指定地點進行狂犬病疫苗註射。免疫後發放免疫證,每年壹次,過期作廢。每次免疫都要在狗狗耳朵上做標記。第五條疫區與非疫區應當建立聯防,防止狂犬病擴散。
凡經批準購買的實驗犬或其他犬,以及船舶、養蜂人或其他職業從我區其他地方攜帶的犬,必須持當地畜牧獸醫部門的衛生檢疫證明,在入境後五日內報公安部門備案。
外貿、供銷、商業部門、集體或個體戶等。應憑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和衛生檢疫證明(在禁養區交準養證)購買活犬(狗皮按耳標)。沒有許可證的新鮮狗肉是不允許上市的。
交通部門憑獸醫衛生檢疫證明辦理托運。第六條。《準養證》、《免疫證》、《衛生檢疫證》等證件不得轉借、冒用、塗改、偽造或買賣。證書如有損壞或遺失,應向發證機關書面說明原因,並申請換發或補發。
犬只死亡、出售(或屠食)的,犬主必須在壹個月內到發證機關辦理註銷手續,交回全部證件。第七條未取得《養犬許可證》、有效《免疫證》和免疫標誌的犬只,均為非法養犬,視為野生犬只。壹切野犬和非法犬,城市(含縣城)由公安部門隨時或定期捕殺,農村由鄉鎮人民政府捕殺。第八條有關部門控制犬類疾病的職責:
衛生計生部門負責供應人用狂犬病疫苗和抗狂犬病毒血清,開展疫苗接種、傷口處理、犬只預防知識宣傳,開展疫情調查和犬制食品衛生監督。
公安部門負責縣級以上城市(含縣城)養犬審批和登記,組織處理違法養犬。
畜牧獸醫部門負責組織犬只狂犬疫苗供應,開發犬只預防工具,實施城鄉犬只免疫和標識,監測家畜狂犬病疫情,辦理被咬家畜、家禽和進出口犬的檢疫和免疫工作。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門應當對執行本暫行辦法做出顯著成績的人員給予獎勵。
凡違反本暫行辦法,情節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罰款和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或犬只造成他人損傷、殘疾或死亡的,由養犬人承擔被咬傷人的全部醫療費用及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觸犯刑法的由政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十條在發生狂犬病的市、縣、鄉,應當成立由衛生計生、農牧、公安等部門參加的犬類疾病防治領導小組,負責犬類疾病的防治工作。發生狂犬病疫情時,必須采取緊急措施和其他臨時措施,並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第十壹條本暫行辦法自自治區批準之日起實施。過去頒布的通知與本暫行辦法有抵觸的,以本暫行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