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體: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與所指客體相同。
與權利客體既有區別又有聯系,權利客體是壹定利益的法律形式。
對象的主要類別:事物、行為、智力成果、個人興趣。
內容
權利和義務的概念
權利本質上是指受法律保護的某些利益;從行為方式上看,說明它要求正確的相對人行動,必須行動或不行動。義務是指人必須履行的某種責任,表現為必須做什麽和不能做什麽。
在法律調整的狀態下,權利是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為表現為意誌和行為的自由。義務是法律要求的意誌和行為的限制,是利益的支付。
權利和義務是法律調整的獨特機制,是法律行為區別於道德行為的最明顯標誌,是法律和法律關系的核心。
權利和義務的分類
基本權利和義務不同於普通權利和義務(根據權利和義務所體現的社會內容的重要性,即它們在權利和義務體系中的地位、作用和社會價值不同)
壹般權利義務和特殊權利義務(根據權利義務的適用範圍不同而不同)
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在人類發展的不同階段,權利和義務在歷史進程中有過離合關系。
從邏輯結構上看,權利和義務是對立統壹的。
從總體數量上看,權利和義務有數量上的對等關系。
從價值功能來看,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的。
從法律運行的角度來看,權利和義務之間是壹種制約關系。
從法律調整的價值取向來看,權利和義務具有主從關系。就整個法律關系而言,權利和義務是統壹的,權利處於主導地位,權利是目的,義務是手段,義務的設定以權利的保障和實現為出發點和歸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