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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職業病、工傷、工傷的時間?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暫停工作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暫停工作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終結期確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二)原工資福利待遇是指職工因工負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福利待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計算平均工資和福利待遇。

從上述法律法規中不難看出,員工患職業病後可以享受帶薪停工的待遇,即享受原有的工資福利待遇。原工資福利待遇是指工傷職工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福利待遇。因此,工傷時間的確定對於帶薪停工的處理至關重要。

案例評價和案例簡介

李2003年進入壹家電子廠,接觸苯、甲苯、二甲苯等職業危害。2005年6月,李因身體不適到醫院檢查,被確診為白血病。隨後,李懷疑患病與工作環境有關,要求公司做職業病診斷。公司認為與公司無關,拒絕合作。同時,由於病情加重,李多次住院,期間無法正常上班。在李多次投訴後,用人單位帶李到職業病醫院檢查,於2007年5月認定為疑似職業病(疑似職業性苯中毒),2007年7月確診為職業性腫瘤(苯致白血病),隨後認定為工傷。

判斷結果

法院最終以2005年6月李被臨床確診為白血病的時間為工傷時間,並以此時間計算原工資福利待遇和停工期待遇。

爭議焦點

此病例涉及多次,即2005年6月臨床診斷為白血病的時間,2007年5月考慮為疑似職業病的時間,2007年7月診斷為職業性腫瘤的時間。以上時間順序基本代表了職業病從臨床發病到確診的過程,短則幾個月,長則幾年。職業病員工的工傷時間到底是什麽時候?目前,實踐中有不同的觀點:

1,以職業病診斷結論(或鑒定結論)作出的時間為工傷時間。作出診斷結論(或鑒定結論)的時間為該職工被確定為職業病的時間。同時,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工傷認定模板,關於職業病的工傷認定模板中只出現診斷時間,即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只認可職業病的診斷時間。工傷認定書在工傷糾紛中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所以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法官,基本都會以診斷(或鑒定)時間作為受傷時間。

2.以疑似職業病的時間為傷害發生時間。理由是疑似職業病做出的時間表明員工可能患有職業病,後期的診斷只是疑似職業病的診斷。因此,在職業病最終認定的情況下,應當將疑似職業病作出的時間作為傷害時間。

3.以首次臨床診斷時間為傷時。理由是,臨床診斷的時間是指此時職工已經患病(受傷),後期的疑似職業病鑒定或職業病診斷更多的是確定職工患病與工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但並不能改變臨床診斷時職工已經患病(受傷)的事實,因此應當以臨床診斷的時間作為受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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