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首先要取得營業執照等法律主體資格。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為申請人。
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投標單位的食堂,申請人應當是《政府機關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登記證書或營業執照中載明的主體。
二、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加工和食品加工、銷售、儲存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並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滌、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廢水處理以及垃圾和廢棄物存放等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進口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不潔物質;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需要延長依法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向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三十條
食品經營者申請食品經營許可延期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食品經營許可證換發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三)與換發食品經營許可證有關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