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法中擔保人擔保責任的解除
根據《民法典》規定,保證人解除保證責任的情形包括主債權合同無效、債權人免除保證人責任、主債權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擔保合同設立擔保權益的,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393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擔保物權消滅:
(壹)主債權消滅。
(2)擔保權益的實現;
(3)債權人放棄擔保權益。
(四)法律規定的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二,如何分配擔保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百九十九條規定,同壹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壹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有義務保證全部債權的實現。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其他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清償其份額。
三、擔保合同的效力和擔保責任
(1)擔保合同無效。
1.主合同有效,保證合同無效。
(1)債權人沒有過錯的,債務人和保證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2)債權人或者保證人有過錯的,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部分的1/2。
2、主合同無效和保證合同無效。
(1)保證人沒有過錯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2)保證人有過錯的,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部分的1/3。
(二)主合同終止:擔保合同仍然有效。
主合同終止後,保證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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