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趕不上變化,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工程量往往增加,乙方不得不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進行施工。對於這些增加的工程量,最好第壹時間與甲方溝通,形成簽證文件,這樣才能保障項目的利益。
但是有時候因為種種原因,乙方未能形成簽證文件,那麽Y呢?
關於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壹)》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應當根據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予以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工程量。”
由此可見,如果沒有簽證,證明“發包人同意承包人施工”是乙方能拿到工程款的增量部分的前提,“提供的確認實際工程量的其他證據”是具體要求。因此,乙方可以提供雙方通信、聊天記錄、會議紀要等證據證明甲方同意自行施工,進而通過合同協議書、設計變更圖紙、現場施工指令、施工日誌等證據證明工程增量。還是靠司法鑒定。
工程竣工後,乙方根據後來變更的施工圖進行結算,結算價款仍為654.38+02萬元,還有200萬元的洽商變更(工程未辦理竣工圖和竣工驗收報告,很多資料和做法未簽字)。
因此決定采用定額計價結算的方式進行審核,所有結算施工圖重新計算,措施費用重新計算。批準價格遠低於乙方的結算價格..
但乙方以清單中有價格為由,堅持按清單結算,不同意調整綜合單價費和措施費。雙方相持不下,談判陷入僵局。這種差異應該如何判斷?
答:這個問題的焦點是是否按額度結算。所以,雙方確認以固定價格結算時,不管有沒有標誌,如果有,不管價格如何都是正確的。如果不能,雙方必須重新確定結算方式後才能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