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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實施強奸的行為?

壹、如何認定實施強奸的行為?

1.實施強奸行為的認定方法如下:

(1)客觀上講,“著手進行”是具體犯罪客觀行為要件的起點,即行為人已經開始直接實施具體犯罪的客觀行為,即屬於犯罪實行行為;

(2)主觀上,“著手進行”是行為人犯罪故意的明確反映和實踐體現,即行為人犯罪的故意內容已經通過其客觀實施的開始而充分表現出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

(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強奸能否轉化為強制猥褻?

強奸罪不能轉化為強制猥褻罪,因為強奸罪和強制猥褻罪的故意和目的是不同的。

在司法實踐中,當行為人使用暴力手段且明顯具有奸淫幼女的故意和目的時,僅以客觀形態區分強奸罪(未遂)和強制猥褻婦女罪並不容易。在這種情況下,區分兩者的關鍵是看行為人是否具有違背婦女意誌強行實施奸淫的故意和目的。雖然他們的客觀行為相似,但絕對不壹樣。強奸罪的行為人在猥褻過程中必然會通過言語和行為來表達其強迫通奸的意圖和目的,強迫猥褻的行為必然會發展為強迫性交的行為。如果沒有行為人意誌以外的原因,勢必實施強迫性交的行為。強制猥褻婦女罪的行為人也可能在猥褻過程中或之後要求與婦女發生性關系,但絕對不是強迫發生性關系的故意,而是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況下才會放棄,不存在進壹步強迫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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