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聚眾圍攻、沖擊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擾亂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生產、管理、教學、科研秩序;
2、非法集會、遊行,煽動、誘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員聚眾圍攻、攻擊、奪取、哄騙公共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3.抗拒有關部門取締或者已經被有關部門取締,恢復或者建立其他邪教組織,或者繼續進行邪教活動的;
4.煽動、欺騙或者組織其成員或者他人不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
組織、利用宗教教派、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的標準構成是什麽?
1,對象元素。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中國人民和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擾亂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幹涉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2.客觀要素。客觀上表現為組織、利用教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活動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
3.主要元素。主語是壹般主語。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4.主觀因素。主觀上講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組織、利用教堂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進行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活動。組織、利用邪教組織或者迷信活動客觀上妨礙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但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目的,不構成組織、利用邪教組織或者迷信活動致人重傷、死亡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
組織或者利用邪教組織、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或者利用行會門、邪教組織、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犯罪的組織,或者利用行會門、邪教組織、迷信欺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第壹款罪,又有強奸婦女、騙取財物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