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鑒定屬於重傷的,可以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節輕微的,如經鑒定為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訴訟程序包括:
1,原告起訴並向法院立案。
2.法院受理後會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將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被告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庭審。
4.決定開庭的,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權利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閱讀審訊記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可以進行調解的,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8.判決公告。
綜上所述,打斷人腿的公民,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因為這是重傷,所以壹般來說,量刑比較重,腿被打斷。這就需要公安機關對傷情進行鑒定,壹般都是重傷以上。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能主動賠錢,可能會從輕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234-1條
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以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故意傷害罪;未經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同意,故意殺人的,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的,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罪,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器官,或者違反國家規定,違背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