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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的區別

區別: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確定行為人是否承擔損害賠償是過錯責任原則。在此基礎上,《民法通則》還規定了“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在民法中,過錯推定是指原告能夠證明所遭受的損害是由被告造成的,但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因此應當推定被告有過錯,在法律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壹般的過錯推定,是指在特定情況下侵害他人人身財產並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但如果加害人能夠證明損害不是因其過錯造成的,可以免除責任。特殊過錯推定是指行為人必須證明合法抗辯的存在,以表明自己是無辜的,從而對損害後果不負責任。

1,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只有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才會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是承擔損害賠償的主觀條件。根據這壹原則,行為人沒有過錯,也沒有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款“公民、法人因自己的過錯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或者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可見<民法通則)把“過錯責任”作為損害賠償的壹般原則。

過錯責任包括過錯責任推定。過錯責任推定是指在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推定行為人有過錯,應當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從本質上講,過錯責任推定是過錯責任範疇內的壹種“加重責任”,不同於壹般過錯責任。是在不能認定過錯的情況下,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利。在過錯推定的情況下,行為人(通常是被告)必須舉證(即出示證據加以證明),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才不會承擔民事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舉證責任被稱為“倒置”,主要是行為人(被告)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在過錯責任條件下,舉證責任主要在於受害方(原告)。當受害人需要證明加害人(被告人)有過錯時,加害人將承擔民事責任。可見,推定過錯責任與壹般過錯責任的區別主要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不同,即誰舉證證明的責任不同。比如《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脫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這壹規定適用於過錯責任的推定。

2、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是指只根據他的行為造成的客觀損害結果,依照法律的特別規定追究民事責任的特殊標準。

無過錯責任是基於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根據行為人的活動、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險性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由法律特別加重。理論上也稱為“危險責任”或“嚴格責任”。與過錯責任原則不同,它是民事責任的例外,主要適用於特殊損害賠償,壹般是沒有行為人主觀過錯的有限賠償。在這種情況下,體現了“對不幸損害的合理分擔”。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三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過錯推定的無過錯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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