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為牟取暴利故意提高商品價格,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可能構成本罪。
壹、哄擡物價行為的界定
哄擡價格,是指經營者違反國家價格法律法規,通過串通、串通、散布虛假信息等手段,故意擡高商品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這種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破壞社會公平正義。
第二,哄擡物價的社會危害
哄擡物價不僅使消費者承擔過高的價格負擔,還可能引起社會恐慌和不滿。當物價非正常上漲時,人們的生活成本增加,生活質量下降,社會穩定受到威脅。此外,哄擡物價還可能影響企業正常經營,導致市場失衡,阻礙經濟健康發展。
三、非法經營罪的認定標準。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哄擡價格的行為如果達到壹定程度,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具體來說,非法經營罪需要符合以下條件:壹是經營者具有故意擡高商品價格的主觀惡意;二是行為手段違反國家價格法規;三是行為後果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造成較大社會影響。
第四,打擊哄擡物價的措施
為了維護市場秩序和消費者權益,政府應該采取有效措施打擊價格欺詐。這包括加強價格監管,建立和完善價格監測和預警機制,及時發現和制止價格欺詐行為;同時,加大對哄擡價格行為的處罰力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總而言之:
哄擡價格構成非法經營罪,是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為了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經濟健康發展,政府應加強對價格欺詐的監管和打擊,以確保市場價格的穩定性和合理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25條規定: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