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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未簽訂租賃合同進場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沒有簽訂租賃合同就進場的商戶,也要按照約定承擔法律責任。

租賃是以壹定成本借入實物的經濟行為。出租人給予承租人在壹段時間內使用貨物的權利,但貨物的所有權仍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要向出租人支付壹定的費用(租金)才能使用。不履行合同的法律責任:

1.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2.遲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應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逾期利息;

3.非貨幣債務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1)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物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過高;

(三)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要求履行。

4.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約定不明確,受害方可以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請求修理、更換、返工、降價或者退貨。

《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擅自單方解除合同違反了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應當對其違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

《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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