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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擅自離職,擅自辭職,泄露公司機密,給公司帶來損失。具體法律規定

根據《關於企業處理職工擅自離職問題的批復》,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在終止勞動關系時不履行終止手續,擅自離崗,或者未辦理終止手續即離開單位。對於自動離職者,單位享有以下權利:

1,根據本企業的規章制度,行使行政處罰權。

為了保證企業的正常運轉,企業通常會制定壹定的業務要求和相應的規章制度,遵守各種規章制度是每個員工應該達到的基本業務規範。其中包括按工作制度上班,不得遲到早退,不得擅自離崗,嚴格履行請假制度,經批準方可離崗,不得無故離崗或私自請假。企業有權根據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處罰。對於自動離職的員工,企業可以按曠工處理。

需要註意的是,企業作出處理決定後,實際上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被處理人。如果無法書面通知,企業應慎重處理此事,不可草率行事。因為企業處理人事,程序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處理決定面臨被確認無效的風險。

2.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有權制定符合本企業生產經營實際的規章制度,包括對職工的獎懲規定。只要企業制定的獎懲規定不違背現行法律規定,企業可以對自動離職人員適用處罰措施,如果有解除合同的規定,也可以適用。

還需要註意的是,企業要將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通知書送達給主動離職的人。原勞辦發[1995]179號《關於通過媒體通知員工回單位,不回者自動離職或曠工問題處理的復函》規定“直接書面送達員工;如果我不在,就交給和我壹起生活的成年親戚簽字。如果直接送達有困難,我可以郵寄,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只有在被送達員工下落不明,或者無法通過上述送達方式送達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公告,即張貼公告或者通過媒體進行通知。”因此,企業在行使單方解除權時,應當做好解除程序的保管工作。

3.離開公司的員工有權要求賠償違反勞動合同的損失。

原勞動部發布的《違反有關勞動合同的賠償辦法》第四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為招聘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由雙方另行約定;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補償費用”。

可見,企業在行使損失索賠權時,索賠的對象是指普通員工。如果企業有證據證明上述損失是由自動離職員工違約造成的,企業要求損失賠償可以獲得法律支持。

4.對違反保密義務、競業限制和專項培訓協議約定的服務期離職的人員,企業享有違約金請求權。

《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有權向負有特定義務的勞動者主張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履行部分分攤的培訓費用”;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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