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村委會可以收回荒廢了幾年的土地。

村委會可以收回荒廢了幾年的土地。

兩年了。

農民承包的耕地荒蕪、閑置兩年以上的,發包方(村委會)應當收回承包耕地。

閑置土地是指超出有償使用合同或劃撥決定超過壹年未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已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占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壹,或者投資額未達到法定要求的,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由國家有關部門征收利用。閑置土地具體收回的規定和要求等。,會根據具體情況不同,恢復方法也會根據實際情況不同,以免麻煩。關於閑置後土地收回的具體規定和要求,在無法解決的情況下,應積極尋求律師的幫助。屬於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建設,連續閑置兩年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土地閑置後可以收回的時間應根據土地的用途和相關法律法規確定。

農村土地拋荒會有什麽後果?

1,停糧補貼。

早在2014,國家就出臺了《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意見在“加強土地流轉用途管制”中,對“穩定糧食種植面積”作出規定:“采取措施保障農業生產用地流轉,通過停止糧食直補、良種補貼、農資綜合補貼等方式,遏制耕地拋荒。”

2.終止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

土地經營權人擅自改變土地農業用途、連續兩年以上棄耕拋荒,造成土地嚴重損毀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的,發包方有權要求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對土地和土地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土地經營權人應當予以賠償。

3、違約金的收取、不良信用記錄等。

棄荒地超過壹年的,村集體應當依法收回耕地地力保護補助,並按合同約定收取違約金;連續撂荒兩年的,村集體應當依法收回承包權或者經營權,組織流轉或者代耕;連續棄耕超過三年的,村集體將逐級上報市級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將承包方代表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不良信用記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閑置或者荒蕪耕地。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壹年內可以耕種收獲的,由原耕種該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收回,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收回;超過壹年未開工建設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土地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取得房地產開發土地使用權的閑置土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 上一篇:關於不帶薪休假的法律規定
  • 下一篇:外賣吃了發黴的食物怎麽辦?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