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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是多少?

法律分析:1。總收入。(1)生產經營收入:(2)財產轉讓收入:(3)利息收入:(4)租金收入;(5)特許權使用費收入:(6)股息收入:(7)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資產存貨收入、罰款收入、因債權人原因不能支付的應付款、物資和現金的盈余收入、教育費附加返還、逾期沒收包裝押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2.計入總收入的其他收入。(1)企事業單位技術性收入減免稅依據為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技術性收入免稅申請表》。凡未經稅務機關批準的收入,均應按非技術性收入的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2)企業在建工程的試運行收入應並入總收入進行納稅,而不是直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計入總收入的其他收入。

3.允許扣除的項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壹)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減除費用六萬元、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月收入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當納稅。

(三)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收入每次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財產轉讓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應納稅所得額為限。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為減除費用後的余額。稿酬所得數額應減少70%。

個人將其所得捐贈給教育、扶貧、脫貧等公益性慈善機構,捐贈額不超過納稅人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在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慈善事業的捐贈應當在稅前全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險費;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費用,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NPC人大常委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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