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調解前,應當對案件進行詳細調查取證,查明案件事實,分清責任。
2、向雙方了解情況,制作詢問筆錄。
3.批評教育雙方,宣傳法律。明確告知法律規定的治安調解內容,達成調解協議、依法履行調解協議的法律後果,未達成協議或者不履行調解協議的法律後果。
4、是詢問當事人對案件處理的態度和意見。
5.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說服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並在公安機關主持下制作調解協議書。
6.調解壹般進行壹次,必要時可增加壹次。
壹、民事糾紛調解的原則:
1,根據法律原則,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公德進行調解;
2、自願平等的原則,在雙方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3.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原則,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無效,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公安調解民間糾紛的範圍:
1,肯定是民事糾紛引發的治安案件。民事糾紛是民事糾紛的壹部分,民事糾紛是公民之間、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各種權利糾紛。
2、必須是實施了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且情節輕微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可以進行調解:親屬、朋友、鄰居、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的糾紛;行為人的侵權行為是由受害人的在先過錯行為引起的;調解更容易解決矛盾。
3.肯定是違反治安管理的。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事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處理。
4.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不適用調解:雇兇殺人傷害他人的;聚眾鬥毆或其他聚眾鬥毆;多次違反治安管理的;當事人明確表示不願意調解。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五十三條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進行調解:
(壹)親戚、朋友、鄰居、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的糾紛;
(二)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是由被侵權人的在先過錯造成的;
(三)其他更容易化解矛盾的調解方式。
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事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處理。
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不涉及醫療費用或者物品損失,或者雙方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賠償無爭議,符合公安調解條件,雙方同意當場調解並當場履行的,可以當場調解並制作調解協議。
第壹百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用調解:
(壹)雇兇殺人傷害他人的;
(二)結夥鬥毆或其他尋釁滋事;
(三)多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四)當事人明確表示不願意調解的;
(五)在治安調解過程中,當事人違反治安管理相互對抗的;
(六)在調解過程中,違法嫌疑人逃逸的;
(七)其他不適合調解的。
第壹百五十五條調解應當查明事實,收集證據,遵循合法、公平、自願、及時的原則,註重教育和疏導,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