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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紀三大法學流派評析。

第壹,古希臘時期

這個時期是人類文化和思想活躍的輝煌時期。蘇格拉底、亞裏士多德和柏拉圖不僅在哲學和自然科學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而且對法律問題也進行了深入研究。其中,成就最大的是亞裏士多德。他第壹次系統地提出法治優於人治。第壹,法治比人治更明智、更公平;第二,法治比人治更穩定可靠;第三,法治比人治更正確、更高明,不容易腐敗。同時,他並不否認人的智慧,但人的作用僅限於人對法治的實施。此外,首次提出自然法學也是希臘法學的重要成果。

古希臘雖然有燦爛的文化,但其成文法並不發達,也沒有專業的法學家群體。希臘人在法理學上的主要貢獻,不在於他們在法理學領域得出的具體結論,而在於他們提供給後人進壹步討論的範疇和主題。

第二,古羅馬時期

古羅馬時代是壹個法律是專門知識,也是實用知識的時代。

西塞羅在亞裏士多德等人的基礎上第壹次系統地闡述了自然法理論的各個方面。專門的法律著作首次出現,如蓋尤斯的《法律的階梯》。法律學派和法律教育的第壹次出現,特別是五大法學家的出現,標誌著法律已經成為壹門專門的學問。

更重要的是,古羅馬改變了古希臘的思辨風格,形成了以生活中的實際規律為主要研究對象的真實風格。羅馬法學家對西方法學的發展,尤其是立法實踐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第三,中世紀

基督教神學統治著思想領域的方方面面。法律長期處於神學的控制之下,神學的法律觀在中世紀最偉大的神學家阿奎那的著作中有所體現。他把法律分為四種: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

在中世紀的歐洲,除了神學法律觀點,還有意大利博洛尼亞大學的註釋法學院和法國的人文主義法學院。

第四,在資產階級革命時期

啟蒙思想家對古典自然法的貢獻,為推翻封建舊世界,建立資本主義新世界提供了銳利的理論武器。他們的理論包括自然狀態論、自然人權論、社會契約論、人民主權論和社會革命論,以及對當今社會有重大影響的分權制衡論。

動詞 (verb的縮寫)19世紀

哲學法學派、歷史法學派和分析法學派取代衰落的自然法學派,成為19世紀三大法學學術流派。

1.哲學和法學院

以德國的康德和黑格爾為代表,從法的外部出發,他們的法律觀建立在各自的哲學基礎之上,呈現出鮮明的形而上學色彩。康德有自由主義傾向,黑格爾有民族主義傾向。

2.歷史法學院

這個學派的代表人物是胡果,尤其是薩維尼。他們認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體現,是隨著壹個民族文明的發展而自然地、逐步地發展起來的,法律的主要形式應該是習慣法。但歷史法學派的觀點趨於保守,建立了真正的“歷史法學派”。

3.分析學派

分析法學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國的邊沁和J·奧斯汀。他們在法理學上強調對法律的分析和研究,輕視甚至否定法律的價值研究。主張運用純形式邏輯和推理方法揭示或理解法律的概念、原理和特征。所以根據奧斯汀的理論,惡法也是法。

第六,20世紀以來。

1.實證主義法學

2.新自然法

3.社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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