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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誼是民事法律行為嗎?

第壹,自願幫助者是壹種獨立的法律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無償為他人提供服務的幫工,在幫工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助的勞動者明確拒絕幫助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對幫助勞動者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權利人要求幫助勞動者與被幫助勞動者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

第十四條規定:“因幫工活動造成幫工人身損害的,幫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助的勞動者明確拒絕幫助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進行適當補償。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三方不確定或者無力賠償的,可以由被幫助的勞動者適當賠償。”

第二條第二款規定:“適用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六條第三款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適當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誌願幫助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責任主體是被幫助的勞動者,他們承擔無過錯責任。幫助勞動者在幫助勞動者的活動中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對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結果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關於友誼行為

深情行為是指行為人以建立、維持或增進與他人的相互關心和照顧的感情為目的,無意受法律約束,後果直接利他的行為。友誼本身不是民事法律行為,而是法律調整範圍之外的純粹的生活事實。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以意思表示為要件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可以基於意思表示的內容。即當事人在實施行為時有設定權利義務的想法。比如簽訂合同時,雙方都有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義務、享受各自權利的意思。

友好行為最早是在1903年德國帝國法院判決的貨車翻車案件中成立的。在這種情況下,壹個司機正在駕駛壹輛馬車。出於友情,他答應了壹個朋友的請求,接了他。在去壹個彎道的路上,馬受到驚嚇,撞到了壹棵樹上,導致車翻了,把馱著它的朋友弄傷了,很快就死了。在德國帝國法院的判決中,死者家屬的損害賠償請求被駁回,因為其認為,當壹個人免費搭載另壹個人時,只涉及壹個沒有法律意義的純粹的生活事實。

根據分析可以得出,自願幫助不是壹種善意行為,而是壹種獨立的法律關系。但是,友好行為不屬於任何民事法律行為,而是法律調整範圍之外的純粹的生活事實。以上是為妳總結的“誌願幫助是否是壹種善良行為”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幫到妳。如果還有問題,歡迎咨詢律師。

小貼士:

民法典自2021 1起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同時廢止。如果涉及民法規定的其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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