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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法人資格的條件

法人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成立。法人組織的設立是合法的,其宗旨和目的應當符合國家和社會利益的要求,其組織結構、設立方式和業務範圍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法人的設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包括其設立的宗旨和目的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組織機構、設立方式和業務範圍符合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其設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公司的法定設立主要是指設立程序,即設立公司必須按法定程序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取得公司法人營業執照。有些公司,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需要辦理審批手續。

2.有必要的財產或資金。必要的財產或資金是法人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是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物質基礎。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和場所。

4.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法人章程:法人組織和運作的基本規則。法人章程是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和捐贈法人成立的必要條件。

法人資格是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公司名稱相當於自然人的名字,可以自由選擇,但必須註明公司類型,即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必須在依法自主組織生產經營的基礎上自負盈虧,以其全部法人財產對其債務獨立承擔責任。

公司法人的資格條件如下:

1.有章程、公司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

2.有符合法定人數的股東;

3.有符合章程的出資額;

4.申請公司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理論上,“獨立法人資格”的要素在於具有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是相對於民法中的“自然人”概念而提出的,是法律創設的主體。法人與自然人的區別在於,法人不具有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權等壹系列人身權。

典型的企業法人可以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者都是獨立法人。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也是獨立法人,但不具備營利性的特征,就不是“企業法人”。依照《公司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子公司也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但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其性質屬於公司的分支機構,因此不具有公司法上的獨立資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七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五十八條法人應當依法設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資金。法人設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設立法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有關機關批準。

第五十九條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六十條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全體股東按照公司章程所認繳的出資額;

(3)股東* * *同意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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