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眾議院,壹名或多名議員只需將法案文本發送給書記員或放入法案箱,法案即被提出。
在參議院,壹名或多名參議員只有在會議主持者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宣布壹項法案。
同壹法案可以在兩院分別提出。提案權專屬於國會議員,總統只能在國會提出立法建議,而無權直接提出法案。
②委員會審議
議案提出後,眾議院議員或參議院議長應根據議事規則將議案提交主管的常務委員會審議。委員會主席通常會將法案交由壹個小組委員會審議,也可以由全體委員會直接審議。
小組委員會審議時,會就法案舉行公開或秘密聽證會。邀請政府官員、利益集團代表、其他議員或公民到會作證:提供信息、陳述意見、回答各種問題。聽證會後,將審議該法案。完成審議後,向全體委員會報告。全體委員會有時舉行聽證會,並在表決前重新審查法案。如果議案被否決,很可能胎死腹中。事實上,大多數法案都在這個節骨眼上夭折了。
③全院辯論投票。
委員會通過的法案,附有壹份報告,被退回眾議院並列入議程。議員們對議案進行了辯論,提出了修正案,並最終對其進行了表決。
議案在壹個法院通過後,會被送到另壹個法院進行審議,然後再經過多套程序,最後再進行表決。
④兩院之間的談判
如果二院對議案作進壹步修改,導致兩院通過的案文出現分歧,則需要成立兩院臨時聯合委員會進行協商解決。聯合委員會達成共識後,將文本發回兩院表決。這壹次,兩院不會修改法案。如果全部通過,將送交總統簽署。若被某院否決,則發回聯委協商,或指定新的聯委協商,直至兩院通過。
⑤由總統簽署
收到兩院通過的法案後,總統簽署,法案成為法律。也可以拒絕或擱置。否決後,議會兩院再次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無需總統簽署即可成為法律。如果擱置10天,議會不休會,法案自動生效。如果議會在10天內休會,該法案將無效。擱置否決權不需要理由,也不能推翻。
在現代美國,總統在立法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首先,總統否決壹項法案後,兩院需要三分之二多數才能否決,很難勝出。
其次,總統可以通過國情咨文行使立法主動權。實際上,國會每年的立法工作主要是圍繞總統的提案展開的。
由行政部門作為行政建議起草的法案通常由國會常務委員會主席或在壹院擁有管轄權的小組委員會主席提出。行政部門總能在議會中找到至少壹名發言人來為他們提出法案。
但是,總的來說,不像英國,美國總統全面掌控國會的情況很少見。20世紀30年代以來,只有羅斯福新政的“前100天”、約翰遜的1963 ─1965、裏根執政第壹年可以說是總統暫時主導國會。在其他時候,行政和立法相對獨立,總統總是以這樣或那樣的方式遭到國會的反對。總統不可能命令國會做什麽和不做什麽。他只能說服國會,或者直接呼籲選民形成輿論壓力,或者通過討價還價、政治交易等手段,讓國會通過他的立法方案。